【48812】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乡人民政府、茶店乡供销合(2)
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就茶店乡自然条件是否适合栽种柠檬问题,向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有关专家咨询。专家觉得:茶店乡年平均气温较低,达不到柠檬成长所要求的温度,不太适合栽培柠檬;合同猜测的产量偏高。另还查明,柠檬树栽培的最高密度为每亩109株,乡政府投入了779.8亩土地;农户为栽培柠檬,投入了人力、农药、化肥等。1988年68%的柠檬树被采伐,形成乡政府投入的土地受损。据龙泉驿区计算局计算,该乡1987年到1989年平均每年每亩粮食产量为321.03元,扣除间种收入等,乡政府投入土地的年丢失为250339.19元,加上乡政府购买柠檬树苗所花费用及香料总厂的出资款,两边丢失合计为378887元。
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:乡政府、供销社、香料厂签定的联营性质的柠檬基地开展及收买合同有用。1988年,因进口柠檬油比自产柠檬油价格低,香料厂未收买柠檬,茶店乡栽培的柠檬树也因而被很多采伐,使合同持续实行成为不必要,故可免除合同。香料厂对1988年违约未收买柠檬形成的丢失,应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。农人很多采伐柠檬树和香料厂未付清出资款均属违约行为,因合同免除,不予追究职责。茶店乡不太适合栽培柠檬而予以栽培,是乡政府和香料厂可行性调查、证明不符合实践状况形成的,两边对此负有对等职责。因而,免除合同的丢失378887元应由乡政府和香料厂各自承当189443.50元。香料厂已付出出资款79982.81元,还应补偿乡政府109460.07元。据此,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榜首百一十一条、榜首百一十五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五项、第二款的规则,于1990年10月24日判定:一、乡政府、供销社与香料厂签定的柠檬基地开展及收买合同予以免除;二、香料厂应补偿乡政府1988年柠檬丢失12056.89元;补偿免除合同的丢失109460.69元,合计121517.58元,补偿供销社1988年收买柠檬丢失7739.61元。
一审判定后,香料厂不服,以一审确定现实不清,对错职责不明为理由,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:一审确定现实根本清楚,处理根本正确,但对乡政府投入的人力、农药等丢失未作处理不当。1988年,香料厂违约形成乡政府、供销社丢失,一审判定其补偿相应的丢失并无不当。香料厂在1988年前未对乡政府交售柠檬的数量提出异议,何况两边对各年度的实践实行状况均在当年结清。因而,对香料厂要求乡政府补偿1983年至1987年未按合同约好数量交售柠檬的违约丢失的建议,不予支撑。据此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榜首百一十一条、榜首百一十五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五项、第二款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(一)项规则,于1991年12月24日作出判定:一、将一审判定榜首项三方签定的柠檬基地开展及收买合同予以免除,改变为予以停止。二、保持一审判定第二项。三、乡政府投入的人力、农药、化肥等丢失自行承当。